全媒體記者:劉萍
感謝撰稿人:山東民杰律師事務所 胡延波
案情摘要:
林某與錢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林某所有的一處用途為居住公寓房的房屋租給錢某用于辦公,、住宅使用,,錢某除按期交付租金外,還應保證不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和損害公共利益,,并且嚴格遵守物業(yè)管理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林某發(fā)現錢某在承租房內養(yǎng)貓二十余只,,已經嚴重影響了周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經林某及房屋所在小區(qū)物業(yè)管理人員多次勸阻后,,錢某依然我行我素,未加改正,。林某認為錢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嚴重損害了出租人作為房屋產權人及管理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
爭議焦點:
林某能否以錢某改變房屋用途為由要求解除與錢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律師點評:
林某與錢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誠實履行己方義務,。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林某按照約定將房屋交給錢某使用,但是錢某卻改變了租賃房屋作為居住使用的用途,,在房中養(yǎng)貓多達二十余只,,使租賃房屋處于不合理的使用狀態(tài),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圍居民的強烈不滿,,錢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中“保證不利用承擔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和損害公共利益,并且嚴格遵守物業(yè)管理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的約定,,嚴重損害了林某的合法權利,。且在林某和物業(yè)管理人員的多次勸阻下,仍未改正,,至此,,因錢某的違約行為已經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而且喪失了繼續(xù)履行的可能,,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綜上,林某有權要求解除與錢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小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