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裁判觀點梳理
編者按:此文為山東高院審管辦課題組《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證明標準研究》摘選,,從借貸主體認定,、借貸合意認定、借款交付認定,、借款償還認定和一方舉債時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五個方面對1110份二審生效判決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本公眾號予以編發(fā),為各位同仁研究民間借貸司法實務問題提供參考借鑒,。
山東高院審管辦課題組:
王中山 山東高院審管辦主任,、二級高級法官
徐清霜 山東高院審管辦副主任、三級高級法官
蘆 強 山東高院審管辦法官助理
常淑靜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副教授
宿 敏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王玉敏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一級法官
民間借貸案件裁判觀點梳理
01關于借貸主體的認定
為了系統(tǒng)整理借貸主體認定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145份涉及借貸主體認定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結果如下:
1.關于出借人的認定
(1)在145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49份涉及出借人爭議,,其中28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雖然債權憑證上沒有注明債權人,,但當事人持有債權憑證并且能夠證明與債務人之間已經達成借貸合意、實際出借資金的,,應當認定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具有債權人資格,。
(2)在49份涉及出借人爭議的二審生效判決中,,有14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當事人以債權憑證主張權利且主張是原始債權人,、否認基于債權轉讓取得債權,但有證據(jù)證明原始債權人并非債權憑證持有人的,,認定當事人沒有債權人資格,,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另有4份生效判決系二審改判一審案件,,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2.關于借款人的認定
為了系統(tǒng)整理借款人認定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51份涉及借款人認定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其中23份一審,、二審均認為,單位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并在借款憑據(jù)上簽名,,借款憑據(jù)不能顯示個人借款,,單位主張應當由負責人個人償還的,不予支持,。另有5份生效判決系二審改判一審案件,,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02關于借貸合意的認定
1.原告主張存在借貸合意,,而被告抗辯稱借貸關系為虛假的判斷
為了系統(tǒng)整理被告抗辯稱借貸關系為虛假的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21份涉及借貸關系為虛假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其中16份一審,、二審均認為,,被告抗辯稱借貸關系虛假應綜合審查證據(jù),如果原告主張借貸合意存在,,且提供的證據(jù)達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但被告針對其抗辯所提供的證據(jù)并未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一般應認定借款合意存在,。
2.沒有書面憑證案件的處理
為了系統(tǒng)整理沒有書面憑證案件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69份涉及此類案件的二審生效判決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其中有23份判決案件爭議焦點為:“原告僅憑銀行轉賬憑證主張權利,,被告否認借款”,。通過對該23份二審生效判決的裁判觀點進行梳理,其結果為:一,、二審均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3份,,一、二審均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的8份,一審認定借貸關系成立,、二審認定不成立的3份,,一審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二審認定成立的3份,。在改判的六份判決書,,因二審提交新證據(jù)的有3份。綜合來看,,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占64.7%,。主要觀點如下:
(1)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并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的,,不能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2)原告持有付款憑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且能夠對未出具借款憑據(jù)的原因做出合理說明,,被告提出抗辯但缺乏證據(jù)證明的,,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主張以清償債務人債務的形式向債務人提供借款,,但雙方沒有借款憑據(jù),被告不認可收到借款也不認可存在借貸關系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03關于借款交付的認定
為了系統(tǒng)整理借款交付認定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245份涉及借款交付認定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結果如下:
1.245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19份涉及“以償還其他債務的形式支付借款”,,其中12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雙方約定以償還其他債務的形式支付借款的,,約定的債務獲得清償即視為借款交付,借款合同自約定債務的清償之日起生效,。
2.245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47份涉及“收款賬戶非借款人本人賬戶”,,其中28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收款賬戶非借款人本人賬戶的,,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該賬戶為雙方約定的收款賬戶,能夠證明的借款合同有效,,不能證明的則不產生借款交付的法律效果,。另有3份二審改判一審判決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3.245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47份涉及“大額借款現(xiàn)金交付爭議”,,其中24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借款數(shù)額較大,借款人對借款已經交付的事實不予認可,,出借人主張現(xiàn)金交付但對資金來源,、交付過程等不能做出合理說明或提交相關證據(jù)的,不能認定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另有5份二審改判一審案件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4.245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65份涉及“現(xiàn)金交付爭議”,其中38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以現(xiàn)金形式交付借款,出借人能夠對履行能力,、資金來源,、交易習慣、交付過程等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交證據(jù)佐證的,,可以認定借款已經交付,、借款合同生效。數(shù)額較小的,,證明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04關于借款償還的認定
1.借款數(shù)額的認定
為了系統(tǒng)整理借款數(shù)額認定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147份涉及借款數(shù)額認定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結果如下:
(1)147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69份涉及預先扣息爭議,,其中29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借款人抗辯存在預先扣除的利息(“砍頭息”),,應當結合款項交付方式、銀行流水,、當事人陳述等綜合認定,。查明確實存在預先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另有5份生效判決系二審改判一審,,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2)在69份涉及預先扣息爭議的二審生效判決中,,其中12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如果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或原告自認在借貸關系成立之日借款人給付借款期內利息或首期利息,,即可認定原告預先扣除利息的,,應根據(jù)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
(3)在69份涉及預先扣息爭議的二審生效判決中,,其中19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原告舉證證明大部分借款通過金融機構轉款交付、剩余款項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被告抗辯剩余款項未實際交付,,系原告預先扣除借款期內利息或首期利息的,如果差額與借款期內利息或首期利息數(shù)額基本相符,,則原告應就剩余款項交付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jù)下列情況做出不同認定:
原告能夠提供其從金融機構提取相應數(shù)額現(xiàn)金證據(jù),并能夠對差額部分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認定原告主張,;
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剩余款項XXX元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原告對于現(xiàn)金交付提供初步證據(jù)而被告不能提供反證的,,可以認定原告主張,。
2.借款償還的認定
(1)147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18份涉及債務人向案外人償還借款爭議,其中9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以外的人償還借款,且不能證明收款人系雙方協(xié)議所確定的收款人的,,債務人的還款行為不能產生債務清償?shù)姆尚Ч?/span>另有1份生效判決系二審改判一審,,同樣持有此種觀點。
(2)147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5份涉及其他經濟往來爭議,,其中3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債務人主張已經償還借款并提交還款憑據(jù),,債權人主張存在其他資金往來、系償還其他債務并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的,,不能認定債務已經清償,,債務人應當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
3.借款利率認定
147份二審生效判決中有68份涉及借款利率認定爭議,,其中32份判決一審,、二審均認為,借款憑據(jù)中沒有約定利息,,但通過其他證據(jù)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利息約定的,,借款人應當支付利息。
05關于一方舉債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為了系統(tǒng)整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相關裁判觀點,,課題組依次對青島中院2015年-2018年第一季度384份涉及夫妻共同債認定爭議的二審生效裁判文書進行逐一閱讀分析發(fā)現(xiàn),, 2015年-2018年第一季度青島中院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二審生效判決總體維持率達68%,改判率達25%,;其中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而改判34件,,占改判案件為的36%。在34件改判案件中,一審認定個人債務(或駁回訴請)而二審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22件,;一審認定為共同債務二審認定為個人債務為12件,。
課題組通過對34份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而改判的案件進行裁判觀點梳理認為,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審理思路,、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審查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根據(jù)民間借貸交易慣例,借款人在還清借款時通常要將其先前出具的借條索回,,或由出借人當場將借條予以銷毀,,或由出借人出具借條作廢的證明,以免出借人重復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將涉案借條交給借款人的行為通常意味著涉案借款已獲清償,而在涉案借款未獲清償?shù)那樾蜗?,債權人便將涉案借條交給借款人,,也與民間借貸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符。因此,,對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在借貸合同生效的前提下,應盡最大可能查明款項實際用途,,必要時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線索,,法院調取相關證據(jù);如果借款數(shù)額在家庭日常需要范圍內或借款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借款數(shù)額較大且債權人或借款人不能證明款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權人對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