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奧飛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奧公司)系國內為數不多的民用航空器生產廠家,其早在2005年就獲準依法使用包含“濱奧”字樣的企業(yè)名稱,,此后依托“濱奧”標識生產銷售飛機,,并逐步具有了廣泛的市場知名度。2010年3月28日山東慶云一諾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諾公司)獲準注冊使用了“濱奧 BINAO”商標,。2014年7月一諾公司以濱奧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濱奧公司賠償損失50萬元。案號為:(2014)濱中民三知初字第39號,。
濱奧公司找到張躍軍,、劉俊杰律師并委托兩位律師代理該案。接受委托后,兩位律師經過認真研判認為該案是因企業(yè)名稱在先權和商標權沖突而產生的糾紛,。經過多方調查取證,,最終兩位律師提出了濱奧公司不侵犯一諾公司商標權,不應賠償對方損失的應訴觀點,。一審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的觀點,,駁回了一諾公司的訴訟請求,一諾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二審案號為:(2015)魯民三終字第141號,。
張躍軍、劉俊杰兩位律師代理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切實維護了濱奧公司的正當權益,,獲得了當事人及主審法官的尊重和好評。